6.1 有組織排放源監測
6.1.1 排氣筒的低高度不得低于15m。
6.1.2 凡在表2所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,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計算其排氣筒的高度。表2中所列的排氣筒高度系指從地面(零地面)起至排氣口的垂直高度。
6.1.3 采樣點:有組織排放源的監測采樣點應為臭氣進入大氣的排氣口,也可以在水平排氣道和排氣筒下部采樣監測,測得臭氣濃度或進行換算求得實際排放量。經過治理的污染源監測點設在治理裝置的排氣口,并應設置YJ性標志。
6.1.4 有組織排放源采樣頻率應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,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,每2h采集一次,生產周期大于8h的,每4h采集一次,取其低測定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