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測
6.1 有組織排放源監測
6.1.1 排氣筒的低高度不得低于15m。
6.1.2 凡在表2所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,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計算其排氣筒的高度。表2中所列的排氣筒高度系指從地面(零地面)起至排氣口的垂直高度。
6.1.3 采樣點:有組織排放源的監測采樣點應為臭氣進入大氣的排氣口,也可以在水平排氣道和排氣筒下部采樣監測,測得臭氣濃度或進行換算求得實際排放量。經過治理的污染源監測點設在治理裝置的排氣口,并應設置長久性標志。
6.1.4 有組織排放源采樣頻率應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,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,每2h采集一次,生產周期大于8h的,每4h采集一次,取其低測定值。
6.2 無組織排放源監測
6.2.1 采樣點
廠界的監測采樣點,設置在工廠廠界的下風向側,或有臭氣方位的邊界線上。
6.2.2 采樣頻率
連續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,共采集4次,取其大測定值。
間歇排放源選擇在氣味大時間內采樣,樣品采集次數不少于3次,取其大測定值。
6.3 水域監測
水域(包括海洋、河流、湖泊、排水溝、渠)的監測,應以岸邊為廠界邊界線,其采樣點設置、采樣頻率與無組織排放源監測相同。